中文名:证券业协会
英文名:Securities Association
类别:证券法
概述
证券业协会,是指依法设立的,旨在对证券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政府组织。该机构在各个国家及地区的称谓不尽相同,如美国、韩国称证券商协会,英国称证券业理事会,法国称证券经纪人协会,中国台湾地区称证券业同业公会,中国、日本称证券业协会。
一、我国证券业协会的性质
我国证券法第164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依此,证券业协会是任何证券公司均须加入的法定组织。这样,既能减轻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总量与负担,降低行政成本,又能促使证券公司由消极被动地接受管理转向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约束与规范。
我国证券法在设计证券监管体制时,充分肯定了证券市场的自律性功能,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控功能的立法宗旨。该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这些规定肯定了1990年以来试行的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组织——证券业协会为核心的证券市场自律性监管体系,奠定了我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组织的主体地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1999年,按根据证券法的要求,协会进行了改组,在行业自律方面开始了初步探索。2002年7月,为适应市场发展和证券行业的要求,协会召开了第三次会员大会,修订并完善了章程等一系列自律规则,初步建立起行业自律的框架。
二、我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我国证券法第166条规定,“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制定和实施证券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五)制定证券行业业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六)组织会员就证券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证券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4条至第167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