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生完孩子大出血后续 (产妇大出血死亡谁的责任)

生孩子,对每个产妇来说,都是极不容易的。除了要面对生完孩子后伴随的一系列问题,严重的,还很有可能会丢了性命。本案中的产妇,就是在生产时,因为医院注意义务不到位,最终生完双胞胎女儿后,就这样离开了人世。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8日06:30,孕妇侯某因“停经8月余,阴道流血”到县医院入院治疗。县医院对侯某既往史进行了解,并作了相应的术前检查,诊断为宫内妊娠双活胎

术前准备后,医院于9:40为侯某行急诊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先后从侯某子宫内取出两女婴,因胎盘自娩不全,部分胎盘粘连,子宫出血多,医院采取了手取粘连胎盘等措施,术中考虑采取保守治疗,暂不切子宫,后缝合宫切口处、关腹。

15:00,侯某在输注悬浮红细胞过程中,出现呼吸困难,口吐泡沫,随后呼之不应,随即呼吸、心跳停止,县医院立即进行抢救。

20:08,侯某转入ICU治疗。2020年3月20日,侯某经抢救无效于03:08临床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侯某的死亡符合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DIC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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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经过】

虽然明白生孩子有风险,但是产前检查好好的,现在人就这么没了,侯某家人实在难以接受。他们找到了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想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弄清楚医院到底有没有问题。

明确了侯某家人的诉求后,我中心立刻组织了医学和法律专家团,召开了专委会。在会上,我方针对医院对侯某的诊疗过程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最终,发现医院确实存在问题。

针对医院对侯某的诊疗过程,我方探讨的意见和司法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大致是一样的。

县医院为患者侯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术前未针对患者病情进行个体化告知及病情沟通;

2.术前及术中对可能出现产后出血准备不充分、预防措施不足;

3.剖宫产术中出现严重产后出血,处理不当,术后对病情的变化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与家属沟通、未及时给予有效处理。

上述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建议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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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侯某既往史及自身基础疾病(甲减),且本次为双胞胎妊娠,自身存在诸多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其产后出血是妊娠合并诸多高危因素发展的结果,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县医院承担70%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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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

根据相应的责任比例,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由县医院赔偿侯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 共计904214.39元 ,抵扣医院垫付和侯某家属欠付的费用外,实际还应赔偿778541.29元。

后续,侯某家人不服从判决,又发起上诉。但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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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近**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院方术前未针对患者病情进行个体化告知及病情沟通;术后对病情的变化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与家属沟通、未及时给予有效处理;术前及术中对可能出现产后出血准备不充分、预防措施不足,存在相应的过错。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很多人都认为,生孩子只要在术前做好产检就可以。可大家不知道的是,平时的产前检查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有备孕打算的女士,建议大家可以做一下孕前健康体检,如自身存在疾病的,建议诊治达到妊娠的标准后再受孕。

如果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不良孕产史,家族史的,在孕前可以做个详细咨询和妊娠风险评估,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妊娠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