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某足浴店内,一*技师女**昏沉醒来,面对自己丈夫时,她称自己好像被客人性侵了。当即报案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安排*技师女**到医院采集证据。
后来经鉴定,*技师女**的*裤内**及身上有那名客人精液。可令*技师女**无法理解的是,当地警方在还没有拿到这个鉴定报告时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技师女**不服,申请了复议,但警方还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存在。
对于这个结果,*技师女**无法理解。那从法律的角度,警方为什么没有立案呢?*技师女**接下来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 *技师女**一方的说法
*技师女**小红今年30岁,已婚。由于没有多少文化,家里又需要经济收入,小红就在这家足浴店做技师,已经有2年时间了。
2023年7月15日下午,小红像往常那样来到足浴店上班。当她做好准备工作后,有人点了小红的钟,让她做洗脚按摩服务。
虽然是被点的钟,小红说自己并不认识这名客人。但毕竟是客人,按摩洗脚又是自己的工作,小红也就一边跟客人聊天,一边提供服务。

服务时间将要届满时,小红的主管王某进来了,原来王某是跟这名客人认识的。由于客人想吃东西,王某就安排小红跟自己陪客人一起。
席间,三人喝了点啤酒,小红大约喝了三四瓶小瓶装的啤酒,期间,小红还到厕所催吐过这些啤酒。
后面,客人提出要出店到别处唱歌。小红担心到外面有危险,便提议到足浴店二楼唱歌,毕竟那里就有足浴店经营的KTV。
就这样,三人来到了二楼的KTV一个包间内。在包间里,客人与王某要喝红酒,也要求小红跟着一起喝。
但小红对红酒是排斥的,遂拒绝了他们的提议。可客人与王某并未放弃,提出让小红喝洋酒,而这瓶洋酒还是客人之前留存到足浴店里的。

难以拒绝后,小红只喝了两杯洋酒,就陷入了断片的状态,毕竟小红喝洋酒之前说自己混着喝非常容易醉。
7月16日早上,小红在这个包间里被另外一个主管叫醒,说是小红的丈夫急切地找她,甚至还以小红失踪为由报了警。
尽管小红此时昏昏沉沉的,但她还是注意到自己的衣服有异样,联想到昨晚的情况,小红对丈夫说自己好像被客人性侵了。
小红的丈夫既心疼又愤怒,带着小红来到派出所报案。
当天,警方给小红出具了受案回执并安排小红到当地医院检查身体。
8月16日,警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说是经审查没有发现犯罪事实。8月22日,鉴定意见出来,小红的*裤内**及阴道擦拭棉签上有客人的DNA。

另外,在事发后,小红也被检查了血液内的酒精情况,结果显示其血液中有乙醇,浓度为83.35mg/100ml。
对于前述不予立案的结果,小红不服,随即申请复议。9月17日,复议决定下来,还是认为小红所指控的事实经调查认为无犯罪事实。
难以接受后,小红选择向媒体求助。
▶其他涉案相关方的回应
▶小红所指控的客人
小红所指控的客人并未向媒体回应(截至10月11日),但据涉事足浴店相关负责人称,事发后客人曾提出以8万元了结此事,但小红的丈夫却张嘴要50万元,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负责人称,客人不认可是自己强奸了小红,认为双方是自愿,只是不想家庭受影响才想和解。而小红丈夫说自己之所以要50万元,是出于气愤,是想让客人付出法律的代价。
▶王姓主管
王某确认自己、客人及小红均喝了酒,但没有说自己到底是不是劝小红喝了酒。
王某称,自己是晚上12点前后离开的,离开时没有发现小红有什么事情,还在用手机玩游戏。对于客人离开的时间,王某不清楚。至于包间里发生的事情,王某也不清楚。
▶足浴店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称,他们的足浴店非常正规,技师并没有推销酒水的任务,他们也禁止技师与客人在店内发生关系,禁止技师与客人进行情色交易。
▶办案民警的回应
就小红指控客人性侵自己一案为何没有立案,办案民警称是因为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
就酒精测试结果,办案民警称那只是一个环节,无法认定小红处于醉酒状态,不予立案的决定是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下来的。

办案民警不清楚小红与客人之前是否认识,没有证据支持小红与客人存在金钱交易。
民警强调,他们是按照案件本身进行的认定,跟小红的职业没有关系。
▶法律视角:当地警方为何没有立案
尽管民警称不予立案的原因是证据不足,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还是能够分析出本案到底是哪里的证据不足。
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前述“*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须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

回到本案中,从涉事各方的陈述来看,本案属于醉酒型强奸案。
在醉酒型强奸案件中,办案机关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奸罪的,需要完成两项事实的认定,一项事实是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了关系,另外一项事实是两人发生关系时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
就本案来看,在案证据及小红、客人的陈述能够证实两人确实发生了关系。所以,按照前述分析,案件的争议点就在于两人发生关系时小红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从小红的陈述来看,她喝了两杯洋酒后就断片了,这种陈述显然指向其处于醉酒无意识的状态。
但客人却认为双方是自愿发生的关系,并没有详细说小红当时的状态如何。但小红的主管王某却称自己离开时小红还在用手机玩游戏,这个证言指向小红当时没有处于醉酒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浓度为83.35mg/100ml的酒精测试结果,也无法直接认定小红处于醉酒状态,毕竟这个结果才刚刚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

而醉酒型强奸案件中所强调的醉酒其实是一个事实表述,办案机关更注重被害人是否处于无意识的情况,这才是问题的实质,也是认定被害人是否处于不知反抗状态的关键事实。
所以,按照前述分析,我们认为警方所认为的证据不足应该是指向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两人发生关系时小红处于醉酒状态下。
▶法律视角:小红后续的救济途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警方已经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小红接下来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方式进行救济。
但这次救济,小红不应该只向检察院递交一份申请书,而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固定一些证据,将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的事实进行补强。
关于这块的证据,除了自己的陈述外,小红还应该搜集下证人证言,主要是小红所述的自己的特殊体质问题,即啤酒、洋酒混着喝极易醉酒的事实。如果有既往事实的佐证,小红陈述自己当时断片的事实就有证据印证,能够补强这个事实存在,好让警方重新立案并侦查。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立案的证据标准与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并不相同。就本案来看,它在刑事立案阶段就面临着证据不足的问题,那在侦查过程中也会面临不小的挑战,毕竟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但无论如何,办案机关都应该在侦办此案中保持客观公正,毕竟他们有义务调取不同指向的证据,要保障案件全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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