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房屋征收补偿细则 (景德镇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条例)

最近孟文静律师正在办理一件公租房的征收补偿案件,情况是这样的:

自1997年1月,当地房管局就将房屋以有福利性质的直管公房的名义,租给了公房承租人,并为其办理了住房证。

2002年,该公租房所在的街道需要进行升级改造,公房承租人与当地房管局、*迁拆**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选择产权调换、以返迁户的形式继续承租原址公房,住房证作废,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房承租人承租公房至今,期间一直续约并签订着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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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该公房所在的街道需要再次进行改造升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当地房管局不再与公房承租人续约并多次以非法手段逼迫公房承租人搬出房屋。

房管局还以双方系普通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公房承租人搬出房屋。房管局欲逃避其对公房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责任,称2002年*迁拆**时,双方已经结束了公房租赁关系,2002年之后双方系普通房屋租赁关系为理由,不对公房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但是,在庭审中,孟文静律师指出:

第一,公房承租人与当地房管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管局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遇到*地征***迁拆**,房管局应当对公房承租人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后,公房承租人再搬迁。征收*迁拆**应当本着公平补偿的原则、本着有合法损失即应获得相应补偿的原则,公房承租人对于因房屋征收而受到的损失有权获得适当补偿

第二,公房租赁关系并非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房管局提起的民事诉讼本质上是双方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本案并不是普通的租赁合同纠纷,法庭不应按照普通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法来审理本案。

最终,房管局撤回起诉,目前,房管局正在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补偿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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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文静律师提醒

公房在遇到征收时,往往*迁拆**方为了减少补偿成本,会以各种理由逼迫公房承租人搬迁,逃避补偿安置责任。但公房承租人有权在征收过程中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

各位公房承租人或者被征收人在遇到上述类似问题时,有不懂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