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印花税课程 (2023税法二视频)

2024年4月2日 星期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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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 书立、使用 《印花税法》 列举的应税凭证 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特点:

  1.属于财产和行为税类税种,兼有行为税和凭证税的双重特性;

  2.征税范围广;

  3.税率相对较低、税负轻;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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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在 境外书立 境内使用 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书立应税凭证: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2】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提示3】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 分别 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包括:

  1.立合同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提示1】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提示2】委托*款贷**方式书立借款合同纳税人: 受托人和借款人 ,不包括委托人。

  【提示3】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 不包括拍卖人

  2.立账簿人: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立据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证券交易人: 出让 证券的当事人,包括境内从事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不包括受让方。

  5.使用人: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1)境内有代理人: 境内代理人 (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申报解缴税款);

  (2)境内没有代理人: 纳税人自行申报 纳税。

  【提示】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申报纳税;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2.证券交易: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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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税范围

  印花税税目包括4大类,即 合同 类、 产权转移书据 类、 营业账簿 类和 证券交易 类。4个税目下又包括若干个子目,具体规定如下:

  (一)书面合同

  1.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提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

  3.买卖合同:指 动产 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提示1】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提示2】包括各 出版单位 发行单位 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

  【提示3】 发电厂 电网 之间、 电网 电网 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按买卖合同缴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

  【提示4】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4.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 测绘、测试 等合同。

  5.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6.运输合同:指 货运 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提示】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7.技术合同。

  【提示】不包括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8.租赁合同。

  9.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

  10.仓储合同。

  11.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提示】不包括 再保险 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印花税法》产权转移书据类税目*共中**列明了4类子目,具体包括:

  (1)土地使用权 出让 书据;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所有权转让 书据;

  (3) 股权转让 书据;

  (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提示1】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提示2】不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转移书据。

  【提示3】不包括应缴纳 证券交易 印花税的书据。

  (三)营业账簿:只对 资金账簿 反映生产经营单位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的金额征收印花税,对其他营业账簿不征。

  (四)证券交易: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五)其他相关规定

  1.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均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2.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3.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 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 文书

  (3) 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与分公司 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4) 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中,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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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率

  印花税实行比例税率,分为5档,具体总结见表:

税率

适用税目

千分之一

1.仓储合同;2.租赁合同;3.保管合同;4.财产保险合同;5.证券交易。

万分之二点五

营业账簿

万分之三

1.买卖合同;2.承揽合同;3.建设工程合同;4.运输合同;5.技术合同;6.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万分之五

除上述第6外的产权转移书据

万分之零点五

(1)借款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

  【提示】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未分别列明 金额的, 从高 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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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提示】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 书立当日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二)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1.合同: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提示】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增加 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4.证券交易:成交金额。

  【提示】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 前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计算确定;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

  (三)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 借款金额 ,根据不同情况,有以下具体规定:

  (1)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不另贴印花。

  (3)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款贷**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款贷**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4)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款贷**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款贷**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5)在基本建设*款贷**中,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2.融资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或支付的 租金

  3.买卖合同:计税依据为 合同记载的价款 ,不得做任何扣除。

  提示:以物易物的易货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因此,对这类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

  4.承揽合同:计税依据是 加工或承揽收入 的金额。具体规定为:

  (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5.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 运费收入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1)境内货物多式联运的处理:

  ①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纳税);

  ②分程结算运费: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分别纳税)。

  (2)国际货运凭证的处理:

  ①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税;

  ②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税;

  ③ 外国运输 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 免税

  【提示】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依法纳税。

  6.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 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7.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 租金收入

  8.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支付)的 保管费

  9.仓储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 仓储费 ,不包括仓储物的价值。

  10.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 保险费 ,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四)计税依据需要注意的其他规定

  1.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以纳税人 平均分摊 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

  2.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3.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处理:

  (1)不变更所列金额: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2)变更所列金额:以 变更后 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提示1】已纳税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税;

  【提示2】已纳税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就减少部分的金额申请退还或者抵税。

  4.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

  【提示1】已纳税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 增加 :增加部分的金额 补税

  【提示2】已纳税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 减少 :就减少部分的金额申请 退还或抵税

  5.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 不包括 列明的认缴后 尚未实际出资 权益部分)确定。

  6.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提示】按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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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提示】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二)纳税地点

  1.单位:机构所在地;

  2.个人:书立地或者居住地;

  3.不动产产权转移:不动产所在地;

  4.证券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

  (三)纳税期限

  1.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 15日内 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日内 申报缴纳税款。

  【提示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或次;

  【提示2】应税营业账簿:按年或次;

  【提示3】境外单位或个人:按季、年或次。

  2.证券交易: 按周解缴 (每周终了之日起 5日内 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利息)

  (四)缴纳方法

  1.一般纳税方法: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完纳税款。

  【提示】购买了税票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和凭证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完成纳税。

  2.简化纳税方法:

  (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

  如果一份凭证的应纳税额数量较大,超过500元贴用印花税票不方便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1年内不得改变。

  3.其他具体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

  (3)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或者抵缴税款。

  (6)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7)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8)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他凭证均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完毕后保存1年。

  (五)印花税票

  1.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2.2021年印花税票以“中国*产党共**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为题材,一套9枚,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

  3.税票防伪措施

  (1)采用哑铃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

  (2)图内红版全部采用特制防伪油墨;

  (3)每张喷有7位连续墨号;

  (4)其他技术及纸张防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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