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4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辽宁证监局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600317.SH)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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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号)显示,营口港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同时存在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在业务管理方面丧失独立性。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集团”)通过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对公司业务实行“穿透式”管理。通过赋权事业部等方式,将上市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分别划归集装箱事业部、散杂货事业部、滚装事业部、开发建设事业部等四个事业部进行管理,上市公司丧失对相关业务管理权。
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独立性。辽港集团财务部干预公司会计基础工作,部分会计基础工作需请示辽港集团方可开展。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红亦需辽港集团审批。辽港集团的资金归集制度,限制了上市公司资金使用自主权。在财务管理的其他方面,辽港集团下发的管理文件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上市公司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等方面的自主决定权。
公司在人员管理方面缺乏独立性。财务负责人的选任实行委派制,由辽港集团委派(推荐)和管理,损害了管理层、经营层对相关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及任命权。在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下,事业部所属单位间人员调整由事业部自行审批,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公司不行使相应人事管理权。劳动合同管理较为混乱,公司部分高管人员仍与营口港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清晰。
公司部分管理部门缺乏独立性。在辽港集团层面成立人力资源共享中心,负责营口港集团单位间具体人事政策的落实工作。人力资源共享中心人员及领导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同时将公司个别职能部门与集团职能部门合并,存在机构混同问题。
另外还有关联方通过财务公司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偏低,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等。
随后,辽港集团在法定期限内向辽宁局提交《关于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书>中相关情况的申辩报告》,提出独立性问题是港口整合期的过渡性举措且公司成立时间短,对独立性影响有限等申辩理由。但辽宁证监局并未采纳上述申辩理由,并对辽港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还对营口港董事长等4人出具警示函,11名董高被谈话。
事业部制改变了大连、营口两港的生产管理模式,集装箱、散杂货、油品、滚装以及其他业务统一由对应的事业部统筹经营,加快了两港同类业务整合融合进度。其次,事业部制即保持了事业部的相对独立性,以便贴近市场、靠近客户,也实现了总部对下属企业各项业务的管控。
但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即本文所指的辽港集团,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营口港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合法权益。
辽港集团是全国范围内先试先行首个采用事业部制的港口集团,也就意味着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山东省港口集团在成立之初也表示将采用事业部制,跟辽港集团类似的是,也涉及青岛港、日照港等上市公司。此次风波后,山东省港口集团是否会调整战略,转而采用其他业务整合模式,还未可知。(来源:港口圈、中国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