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杭州邹祺明律师,欢迎收看这次节目,这期节目我来谈下,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还给出借人的款项是归还的本金,还是支付的利息。

这种情况有两个讨论的前提:第一双方的借款中对利息有约定。第二利息的支付方式没有约定,即何时支付利息,是每月支付还是每年支付利息及借款人已经支付给出借人的每笔款项,双方对是支付利息或本金也没有达成一致。对于利息的支付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通常会认为借款人支付的是利息,若是属于支付利息,本金没有减少,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对借款人是不利的。但借款人通常会认为支付的是属于本金,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本金减少了,对借款人有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我举例子来理解这个规定:

2018年1月1日我借给老王10万元,月利率2%,老王在2018年6月1日还了1万元,12月1日还了1万,之后就没有还款了。双方对之前还的两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没有达成一致。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老王之前还了两次款,每次一万,每次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而且我与老王间的借款约定老王需要支付利息。这种情况下,老王还的两万元是属于支付给我的利息,而不是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