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强奸后未获立案跳水库自杀,这次站警方,警方程序上并没错

事情始末

据海报新闻报道:8月24日,海南文昌的程先生在网络发文称,其妻子于2023年7月15日在家里被当地一水果店老板黄某强奸,报警后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被羁押的黄某释放三天后,程先生妻子受不了刺激跳水库自杀,目前尸体仍在医院太平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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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女子在当地和老公以包地种水果为生。

2023年7月15日,当地一水果收购商黄某到他们家里收香蕉。趁着受害者身体不舒服实施强奸。

受害者女人说道:“我母亲以为那个人(黄某)走了,没想到那个人返回来冲到我母亲的房间里面,实施了强奸。强奸完以后,他就跟我母亲说了一些威胁的话,丢了150块钱,然后就跑掉了。”

受害者被强奸后不敢告诉任何人,后忍不住告诉了自己女儿程女士。程女士打电话质问嫌疑人,嫌疑人并不承认犯罪经过,但是却不断给程女士一家送钱送礼,金钱从3000元涨到10000万。但是程女士一家并没有接受,并选择了报警。

此后,派出所表示黄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了强奸,该案由文昌刑警大队接手了。

“刑警队介入之后,我们提交了所有的证据,到现在为止,还是说证据不足,导致没有立案。黄某被释放的第三天(7月23日),我去做笔录回来,发现我母亲已经跳水库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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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为何没有错?

视频曝出后,网友很是气愤。

并质疑:那个订婚告未婚夫强奸的一告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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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细心的网友认真看了医院的检查报告。

医院建议受害者行尿妊娠及阴道彩超检查,但患者不同意,要求几天后再检查。

并且受害者也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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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第一步,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报案、控告、举报不同。对报案、举报、控告,司法机关均应当接受,但只有经过依法调查、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需要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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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性侵犯案件能够立案的,应当同时满足:(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该点为刑事立案程序上的要求,符合前两个立案条件,而不符合管辖条件的,则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立案)。

我认真看一下第一条,也就是有犯罪事实这条——是指有初步证据证明有性犯罪事实的发生。

受害者或其他个人、单位能提供初步线索、经司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有初步证据证明——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具有性犯罪的主观意图;客观上,犯罪嫌疑人采取*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侵犯其性羞耻心、或强迫与之*交性**,或明知是不满14周岁*女幼**、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也就是说,最终能以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立案的,关键还在于证据。因此,受害者应及时报警、及时到医疗机构取证,不要打扫现场、不要清洗身体,在警方依法收集证据后认为存在有犯罪事实、经审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会刑事立案,才有可能起诉犯罪嫌疑人,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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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前期因为害怕或者某些因素,已经缺失了重要一环,现场被破坏,身体清洗干净了,现在又不同意做相关检查,这样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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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夺走了受害者的生命?

受害者生命的逝去,大部分肯定是犯罪嫌疑人水果商人黄某引起的,这毋庸置疑,相信舆论引爆,黄某肯定可以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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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还应该考虑一下其他。明明死者是受害人,被黄某强奸,为何还要认为自己丢人?

受害者遗书中写到自己连累了丈夫和女儿,让他们在村里被指指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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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害者进行污名化的舆论氛围其实挺普遍的,比如“你真想反抗怎么人家会得逞”、“你穿多点别人怎会强奸你”、“你被人侵犯过就脏了没人要”等等。这些广泛存在的歧视性舆论,使大量受害者不敢报警,反过来也增加了罪犯犯罪的侥幸心理,让更多的人受害。

所谓三人成虎,受害者由此当然会恐惧舆论的*害迫**而往往避而不谈。强奸的报警率在全世界都是非常低的。这并不只对女性,男性受害者同样也面临污名化的困扰,甚至更严重的嘲弄。

越小越穷越落后的地方,越保留传统熟人社会的结构,反而越容易发生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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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另一方面原因是法律尚不完善、取证困难、强奸者所收到的惩罚远小于自己的罪行,这一点也很重要,但是这也不是警察可以更改的,需要全社会一起进步。

我不觉得受害者有任何错,看她们的住房,还有受害者的字迹,明显是没有受到多少教育的女子,但是其他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