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7日,原告因“发现子宫肌瘤7年余”入住被告妇幼保健院。7月30日,被告对原告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子宫内膜巨细胞癌。同年8月10日,原告病情好转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子宫内膜巨细胞癌IA期,子宫多发性平滑肌瘤。

2020年9月1日,原告至被告处复查,主诉:子宫肌瘤全子宫切除术后一月,发现外阴包块15天。初步诊断为:阴道炎、阴道壁囊肿:淤血?子宫内膜巨细胞癌。2020年9月7日,原告至bh医院门诊检查,MR影像诊断报告单载明:子宫内膜癌切除术后改变,阴道左侧壁及右侧会阴部不规则形团块状异常信号(内伴出血灶),肿瘤复发转移可能。
2020年9月11日,原告将其病理切片送交b大学第三医院检验,病理诊断为:(全子宫)绒毛膜上皮癌,子宫肌壁间平滑肌瘤,慢性宫颈炎,双侧宫旁及双侧输卵管未见著变。2020年9月11日,原告入住x总医院。病理科会诊结果回报:子宫内膜绒毛膜癌,后经化疗治疗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妊娠滋养细胞肿瘤。
原告出院后,又先后至x市x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解放军总医院等医疗机构复查。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共计花费住院医疗费等合计46861.07元(不含妇幼保健院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10日医疗费用)。
2020年9月18日,原告自行购买阿瑞匹坦胶囊,花去药费7800元。原告主张该药物系医生建议购买,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本院限期举证,原告未能提供相关医嘱。另查,原告因病入院前从事香菇种植业。
【患方观点】
因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过程性损害,损害结果现在尚无法确定。虽然治疗后现病情稳定,但仍需定期进行复查检测,防止复发。所发生的损害后果等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
原告认为,虽然绒毛膜癌的恶性程度较高,但对于处于生长期的癌细胞对药物敏感,如治疗及时,在没有转移的情况下,超过90%的患者可以治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错将子宫内膜绒毛膜癌误诊为子宫内膜巨细胞癌,使原告了错过了治疗时机,丧失康复机会,让肿瘤转移至全身多脏器。

【被告妇幼保健院辩称】
考虑到误诊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愿意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补偿。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鉴定意见】
李某萍,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依据现提供的鉴定资料,x市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过错参与度考虑为主要因素。
【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病史采集不详细、不准确,术前检查不全面,没有进行详细的鉴别诊断。
2、医方病理诊断存在误诊:根据病理切片的调阅结果,以及病史记载(患者病理切片经b医三院、x总医院复阅),患者病理诊断应为子宫内膜绒毛膜癌,但医方术后病理诊断为子宫内膜巨细胞癌,IHC:肿瘤细胞ER(-),PR(-),CKpan(+),HCG(+),PLAP(-),Ki67(约60%+),未与子宫内膜绒毛膜癌鉴别诊断,未查血HCG。
3、患者术后复诊时,医方仍未对患者病情变化进行详细的鉴别诊断。
4、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未能及时正确诊断子宫内膜绒毛膜癌,阶段性延误肿瘤治疗,肿瘤多部位转移,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李某萍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李某萍为中老年女性,患子宫肌瘤7年余,同时存在慢性宫颈炎,医方为其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具有手术指征,其所患子宫内膜绒毛膜癌的发生是其自身疾病,子宫内膜绒毛膜癌与子宫内膜巨细胞癌二者之间鉴别具有一定难度,其自身疾病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对其疾病的正确诊治。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判决,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承担70%的偿责任,赔偿原告李某萍129138.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