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强奸14岁女孩,后捅死女孩母亲,并扬言:我不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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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黑龙江发生一起恶性强奸杀人案件,也正是因为这起案件,让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再次重视起来,随后的法治进程中,不断推进法制改革的同时,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不断下调,更大程度上维护了受害者的权益。

东北一年仅13岁的男孩强奸14岁女孩后,杀害其母亲,并且在杀人现场再次侵犯其女儿,并且还叫嚣着自己根本不用受到法律追究。到底是谁给他的底气,能让他在犯罪后仍旧如此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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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强奸并杀人的人叫赵力宝,算下来如今也已经有三十岁了。或许大家都认为他应该在监狱中度过自己的一生,但实际上并没有,尽管他作出如此骇人听闻的事情,但当初他仅仅被带到少管所劳教了一年半就被放出来了。

赵力宝是农村的孩子,与其他农村孩子不一样,他从小就有着优越的生活条件,父母很有经商头脑,早年赶上下海的机会前往南方拼搏了几年。

这也让他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因此在同龄人中他本就有着一种高高在上的傲气。另外作为家里的独生子,父母老人更是对其宠溺有加,这也为他后面的犯罪道路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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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力宝上学期间不仅不好好学习,反倒是拉帮结派,打架斗殴,欺负同学,妥妥的一个盲流子。

因为这些事,赵力宝的父母没少被叫到学校训话,但有其父必有其子,他的父亲对于孩子的错误行径不仅不教育,反倒鼓励,在老师训话时当着儿子的面颠倒是非,袒护儿子。

种下的一切恶果总会生根发芽,他的行为学校再也忍受不住,终于学校开除了他。而此后,赵父找遍了地区的所有学校,都不愿意接收这样一个人。所以在年仅十几岁的时候,他就成了村里的流氓混混,整日无所事事,到处闲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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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心理和生理发育的年纪后,他对男女之事开始产生了兴趣。一天学生放学后,他跟踪村子里一个小女生,路过一片玉米地的时候,他冲出拦住了这个女孩儿,并且用刀子威胁对方走进了玉米地,之后便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

案发过后,女孩儿迫于淫威并不敢声张,但父母发现其情绪不对,再三逼问下女孩儿终于将案发经过告诉了父母。随后其父母报警处理,但被警方告知赵力宝才13岁,刑法根本无法对其进行制裁,这起强奸案就以赵某一方赔偿了9000块钱解决了。

之后赵力宝产生了报复心理,持刀冲到女孩儿家中残忍杀害了女孩儿的母亲,并且又在案发现场强奸了女孩儿。等女孩儿的父亲下班回家,看到这副场景几乎已经崩溃。尽管公安机关介入其中,但由于赵力宝年仅十三岁,最终只能将其放入少管所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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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作为一个普通人,无论在什么年代,强奸、杀人这些恶行都必然是死刑般的罪过,为什么本案中的赵力宝却连司法机关都管不着他呢?

其实按照我们现在的刑法内容的规定,赵力宝的行为无论是强奸还是杀人,都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前提是在当下的法律规定下,也正是因为这个案件,我国法律开始格外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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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时,我国的刑法还是沿用的1997年的《刑法》,根据当时的刑法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犯抢劫、强奸、杀人等八大类罪行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十四周岁以下的,尽管触犯了强奸、杀人等罪行,并没有明确的刑法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

因此,在本案案发后,并不是公安机关不想管这个事情,而是法律角度来讲,确实无法通过定罪来对这个恶贯满盈的赵某进行处罚。

也正是因为这些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频发,加上现在的未成年人心智成熟越来越早,我国开始重视这一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和磋商,最终在2020年,将我国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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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后,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刑责年龄将定位在12周岁。

具体规定和表现为: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品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十六周岁以上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不满十八的应减轻或从轻处罚。

通过这一法律条文我们具体分析本案中赵力宝的罪行,赵力宝强奸女孩儿,女孩儿已满十四周岁,不属于*女幼**,所以不存在加重情节,按照一般强奸罪处理;同时他故意杀害女孩儿母亲,持刀狂砍多刀,行为恶劣,属故意杀人罪。

这两个罪行对他来说都是铁证如山。依照现行法律,仅故意杀人一条就能够判他一个无期。但无奈的是他犯罪时生活在2006年的中国,当时我过法律规定却是没有如今这么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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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赵力宝在被关进劳教所之前仍旧叫嚣,自己犯了罪也不会得到法律的制裁。虽然他这种嚣张且不知悔过的行为却是让每一个人都恨的牙痒痒,但他说的并不无道理,甚至是有理有据。一个好好的家庭惨遭横祸,女儿精神失常,母亲阴阳两隔。

这样为祸人间的人哪怕被放出来,又能走多远呢?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