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资产配置白话讲解 (股票资产配置最佳方案)

股票指数

1、概念及功能

股票市场价格指数,即股票指数,是由证交所或金融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市场价格水平变动的相对数。根据股票价格指数的升降,投资者可以判断出股票价格未来的变动趋势,股票价格指数对投资活动起指导性的作用。

由于股票价格起伏无常,投资者必然面临市场价格风险。对于具体某种股票的价格变化,投资者容易了解,但要逐一了解多种股票的价格变化则不容易。为了适应这种情况,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一些金融服务机构利用自身业务知识和熟悉市场的优势,编制出股票价格指数并公开发布,作为市场价格变动的指标。投资者可据此检验自己投资的效果,并用以预测股票市场的动向。同时,股票价格指数还可作为观察、预测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形势的参考指标。

股票指数有以下四种功能:

(1)表征功能。即宏观地反映股票市场特定部分或者整体变动的趋势,可用来追溯和研究资本市场的进化历程,可间接反映国民经济的波动情况。

(2)投资功能。股票指数本身是被动式投资管理的投资对象,这种投资策略的目标就是模拟被追踪的股票指数的表现。

(3)评价功能。股票指数是衡量投资业绩的相对指标,特别是用于衡量机构投资者的业绩。

(4)风险控制工具。股票指数是开发许多金融衍生产品的基础,如股票指数期货和股票指数期权等,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是投资者进行风险控制的工具。

2、国际指数与中国指数

比较知名的国际股票指数和中国股票指数包括:道琼斯工业指数、标准普尔500指数、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份股指数,以及沪深300指数。下面对中国股票指数做简单介绍。

(1)上证综合指数。

上证综合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其样本股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是以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综合股价指数,反映了上海证券交易市场的总体走势。上证综合指数的基日定为1990年12月19日,基日指数定为100点, 自1991年7月15日起正式发布,是我国最早发布的股票指数。

(2)深圳成份股指数。

深圳成份股指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通过对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进行考察,按一定标准选出40家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成份股,以成份股的可流通股数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而成。深圳成份股指数的基日定为1994年7月20日,基日指数定为1 000点,起始计算日为1995年1月23日。

(3)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指数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沪深300指数的基日定为2004年12月31日,基日指数定为1000点,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参考性。与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份股指数相比,沪深300指数的特点之一就是采用自由流通量为权数。自由流通量就是剔除不上市流通的股本之后的流通量。

我国的股票指数除以上三种主要指数以外,还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50指数、上证180指数,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指数、创业板指数等,这些指数反映了股票市场的变化情况。

交易机制

股票市场主要有两种交易模式,即做市商模式和以集中竞价为特征的拍卖模式。目前,世界范围内各个层次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所实行的交易机制都是这两种基本运行模式之一或两者的混合体,规模较大的股票交易所如纽约股票交易所等都实行拍卖模式,我国股票市场则以集中、连续竞价的拍卖模式为主,做市商模式仅占很小一部分。

1,连续竞价制度

我国的证券交易通常会规定一个最小的买卖数量作为交易单位,即通常所说的“一手”,交易订单的委托的数量必须为“一手”的整数倍。“一手”也是交易所规定每次报价和成交的最小变动单位。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所依照连续竞价、公开竞价原则形成证券价格。连续竞价是指对投资者的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该竞价方式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价格优先原则,即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的卖出申报。二是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同等价位申报时,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相同方向、价格的买卖交易,先申报的投资者优先于后申报的投资者。当买卖双方在交易价格和数量上取得一致时,便立即成交并形成价格。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依据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剩余部分将处于等待成交状态。投资者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证券公司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满。

此外,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股票价格暴涨暴跌,交易所对股价的涨跌幅度也做出了限制。具体限制为股票当日涨跌幅不能超过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10%, S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5%。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的交易委托都是无效的。股票价格到达涨跌幅限制的最高、最低价格后,将实行停牌措施停止交易。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相当于股票价格的稳定器,能够抑制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保护投资者,规避短期的市场风险。

2.做市商模式

在我国的新三板市场,做市商交易机制是挂牌企业可选择的股票交易方式之一。做市商模式,是指在证券交易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投资者双向报出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而投资者的买卖请求并不直接配对成交的交易制度。这些提供双向报价、维持双向买卖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即为做市商。做市商一般不是通过收取佣金来获取利润,而是通过在证券交易市场上的双向报价,通过卖出报价和买入报价之间的差价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并赚取一定的利润。在此种交易制度下,做市商是特定的流动性提供者,能够为市场提供足够的流动性,从而保证股票市场内的交易的活跃。

3.交易委托指令

目前,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中,根据委托价格的不同,可将交易委托指令划分为以下三种:

(1)市价指令。在股票市场,市价指令是指交易商进行交易委托时,不必输入委托价格,以交易对手方提出的价格作为交易成交价。市价指令优先于限价指令并只与交易对手方的限价指令成交。市价指令按输入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限价指令。指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但委托价格不能超过当天的涨跌停幅度。这种指令给予交易员对价格的一定控制权,但是也有无法被执行的风险,因此,只有客户在对价格有较大要求,而不是对成交与否有要求时,才会被使用。采用限价指令的关键在于确定合理的限定价格。例如,在买进股票时,如果限价过高,就起不到限价的作用;如果限价过低,则难以成交而坐失购入良机。一般来讲,委托的价格是以现行市价为基础并根据市场短期走势来灵活加以固定。限价指令交易机制的优点在于投资者可以控制成交价格,但同时在该机制下存在无法成交的风险。

(3)止损指令。分为买入止损指令和卖出止损指令。买入止损指令是指定一个价格,当达到或超过这个价格时开始购买。之所以会下达这样的指令,一般是由于交易者认为一旦市场价格超过了其指定的特定的价格,价格会继续上升,达到一个更高的位置。卖出止损指令是指为了避免更大损失,指定一个价格,当达到或低于这个价格时执行指令,卖出证券。同样,投资者下达卖出止损指令的目的在于防止市场价格过度下跌导致承受范围以外的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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