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外汇2亿判决案例 (非法买卖外汇罪已判决案例)

您知道未经国家批准,私自兑换外币是违法的吗?古语云:“见财起意”!突然有一笔巨款要处理,一念之差就可能动了“歪脑筋”,那么这算侵占罪吗?今日从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胡振洪律师分享的经典案例中一起学习一下吧!

案情回顾

2007年起,张某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从事外汇兑换业务。2011年3月,李某打算通过张某将五张港币支票(每张200万,共1000万元港币)换成人民币,约定兑换率为0.82,并且要求张某兑换成人民币后回款至李某指定账户。

张某拿到支票并兑换成人民币后,仅将其中200万元转到李某账户。2011年3月底,张某告知李某无法支付剩余620万元,李某遂将张某以“侵占罪”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李某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委托张某将港币兑换成人民币,二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非法交易,李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张某对涉案的620万并非代李某保管,张某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占罪,遂被判无罪。

律师提醒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无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种原因一时不能退还而引起纠纷的,不构成本罪。

本期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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