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这位大学生姓李。在大学里,李某的成绩很好,他一直以来有一个想赚大钱的梦。平时除了学习之外,自己还谋划着投资创业这件事。为此,李某存了不少的钱。
大学是一个人正值青春的时候。李某在这时候十分注重自己的人缘,他想着自己朋友多,肯定会对自己创业有好处。
几年间,李某已经有了较为广泛的关系圈,他离他的创业梦越来越近了。可是,有了人脉只是做生意的一部分,他还要想清楚自己要干什么。
李某并没有发现赚钱的商机。直到有一天,一个巧合的因素,李某突然有了一个投资的计划。他听人说,一个女生因为家庭贫困,为了自己的日常开销,只好出卖自己的身体。

谁也不知道这件事是不是真的,也许只是一个谣言,但是李某信了。于是,他成立了一所大学生俱乐部,他聘用那些家庭贫困的女孩,组织卖淫活动。
这个过程中,李某并没有强迫前来聘用的女孩,只是在面试的时候暗示女孩她们的工作内容。当然,有些女孩一听到这工作有点不对头,就离开了。
当然,也有一些女孩为了钱,留了下来。李某的生意就靠这些年轻的女孩。她们的标价是根据她们的身材和长相来算的。
这所大学生俱乐部长期经营,李某从中赚到了将近一百多万元。他的生意出乎意料地越做越大,导致他一时间不知道该如何收手。
后来,俱乐部里一位女孩跟嫖客发生了争执,谁也劝不了那位女生。这件事最终交给了警方处理。警方发现这所卖淫场所之后,就立马立案调查,最终逮捕了李某。

【法律分析】
那么,李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李某因为赚钱心切,投资了一个卖淫场所。在这个场所中,他赚到了很多的钱,属于是该卖淫活动的主谋。卖淫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活动。
但是组织卖淫可就不是简单的问题了,组织者要承担的是刑事上的责任。案件中,李某投资建立了一个卖淫场所,从他人的卖淫活动中获利,其行为构成了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组织、策划或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案件中的李某完全具备这些因素。他是有目的地以卖淫获利,并且招聘一些女孩,指挥他人的卖淫活动,是幕后最大的操纵者。所以,李某因为卖淫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按照法律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李某从组织卖淫中所有的获利都要被没收,同时李某从中非法获利达到了一百多万元,很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同时,还应该注意,李某是否有强迫女孩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力暴**或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卖淫行为。
如果在招聘时,故意对招聘者隐瞒了工作内容,而且采取诱骗等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如果经过调查,那么,法院会根据这一情节,加大惩罚李组织卖淫者。
而在本案件中,李某完全是按照女孩的意愿来选择是否入职,而且没有存在强迫行为,所以,他不会构成强迫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