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
沪牌市场水涨船高,拍牌不易,买好车子顺便让汽车销售商代办临时牌照的现象非常普遍。游某便是其中一员。本以为拍到正式牌照前可以安稳地用着临牌,万万没想到,一场交通事故撞出自己的临牌竟然是假的。保险公司也因此拒绝理赔。面对比自己车子还贵的27万余元损失,游某一纸诉状将为其办理临时牌照的上海某汽车销售商及其员工顾某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宝山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汽车销售商承担60%的赔偿责任,游某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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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游某在上海某汽销公司看中了一辆宝马轿车,但有些犹豫,因为他还没有拍到上海牌照,即使买了也开不了。客户经理顾某看出他的犹豫,表示汽销公司可以帮其办理临时牌照,游某完全可以边开边拍牌。游某觉得可行,当即便以24万余元的价格买了这辆车。
一转眼,3个月过去了,游某还是没有拍到上海牌照,临时牌照眼看也要到期了,游某只好联系顾某,看他有没有办法。顾某表示可以继续帮游某办理临时牌照,但每个月需要花费600元。游某同意了,便按照顾某的要求,将办理临时牌照需要的相关材料寄到了汽销公司,往后每次把办理临牌费用都转到了顾某的银行账户内,一直到事故发生时,顾某一共帮游某办理了2张上海临时牌照,5张外地临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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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游某开车在山东不小心撞上了路边的绿化带和停在边上的一辆小轿车和三轮汽车,经交警认定,游某负全责。回到上海,游某马上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查出游某车子所挂的临时牌照是伪造的,因此拒绝了游某的理赔申请。后经黄浦区法院判决,确认游某的临时牌照确为伪造,仅对其在交强险范围内的2000元损失予以支持。
游某认为,自己并不知道临时牌照是假的,是顾某伪造的,也因此导致自己的损失无法通过商业保险理赔,且顾某是汽销公司的员工,理应由顾某和汽销公司一起赔偿,故向宝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顾某和汽销公司共同辩称,首先,顾某虽然是汽销公司的员工,但顾某系委托第三人办理该临时牌照。其次,根据相关规定,游某应该向上海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牌照,事发时游某车子所挂的临时牌照是外地牌照,违反了相关规定,才导致保险拒赔,应该由其自行承担事故损失。第三,游某提出的损失金额是保险公司的定损,明显高于车辆购买价,对该定损金额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收取游某办理临时牌照所需材料、费用及交付临时牌照等都是由顾某经手,顾某作为汽销公司的员工,且代办牌照通常为汽车销售店的衍生服务项目,游某有足够理由认为顾某的行为是基于职务行为,因此,游某和汽销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但游某和汽销公司双方在明知其委托办理临时牌照的次数违反汽车登记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仍达成协议,破坏了我国对机动车的管理制度,也给第三方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因此委托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负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2017年3月25日,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合法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