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店女技师被性侵警方不予立案 (陕西女技师性侵案)

30岁的小红在陕西杨凌示范区的一家足浴休闲会所上班,某天小红在给客户按摩完后,然后又陪着客户去吃饭唱歌,之后便喝断片了,醒来后的小红发现自己有衣衫凌乱。随后在丈夫的陪同下小红去警方报警,指控客户性侵,警方经过调查做出了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决定。小红对此不服,然后将案件通过媒体公开了出来。

那么这件案子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详情

30岁的小红是一位只有初中文化的已婚妇女,因为没有什么文化,所以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这家足浴店当技师,虽然工作辛苦,但每月也能有1万左右的收入,所以小红便坚持了下来,事发前小红已经在这家店上班有两年了。

小红说她工作的地方是一家合法、正规的足浴店,这家店里面同时有餐饮和KTV。

7月15日这天,小红下午到店上班,刚换完衣服就有客户点钟,要洗脚按摩,事后小红回忆这次服务过程表示整个过程双方并没有什么不愉快的地方,对方一直在玩手机,有一搭没一搭的聊天,之前双方也并不认识。

在小红服务快要结束下钟的时候,小红的主管过来说这个顾客他认识,客户想在店里吃点东西,正好小红他们店里有餐饮,在主管的吩咐下,小红就跟着客户去吃饭了。据小红回忆,吃饭期间就和客户喝了点啤酒,大概三四瓶,然后还去厕所吐过一次。当然,去厕所催吐,是小红应对陪客户喝酒的必要技能。这也是小红的一种习惯,小红说绝不会让让自己醉酒,只有十分清醒,才能保护自己,所以每次感觉喝的有些迷糊了,小红就会立马去厕所催吐。

在吃完饭以后,客户并未尽兴,说想要出去唱歌,正好小红店里本身也有KTV,然后客户,主管、小红三人便来到店里的KTV唱歌,在唱歌的房间里客户和主管喝的是红酒,因为小红喝不了红酒,所以客户就把之前存在店里的洋酒拿了过来让小红喝。

小红说知道自己啤酒和洋酒混着喝容易醉,然后本来想喝啤酒来着,但是另外两人不同意,主管给小红倒了半杯的洋酒,后来大家边唱歌边喝酒,小红记得自己喝了两杯洋酒就断片。

第二天早上,小红被另一名主管叫醒,醒来后的小红脑袋昏昏沉沉的,*袜丝**破裂,自己的安全裤在腰上,叫醒小红的主管告诉她,她老公来了,让小红更换衣服到另一个包间休息。

足浴店女技师被指控性侵,陕西女技师控诉男顾客性侵案

此时和小红失联的小红老公已经报过案了,原来小红老公一般都在小红下班时间在店门口等着小红,凌晨三点左右小红老公来店门口等着小红下班,谁知一直等到店里所有工作人员都下班了也没看到小红,然后和小红打电话、发微信也一直没有回复,见妻子一直失联,到了天亮仍无消息,情急之下小红老公报警了。

7月16日的早上小红丈夫终于在包间里面见到了小红,小红还是昏昏沉沉的,见到丈夫后,小红告诉丈夫自己好像被人性侵了。

随后在当天,在丈夫的陪同下,小红来到了当地公安局报案,指控客户对小红性侵,警方受理了小红指控被强奸一案,并安排民警带小红去医院进行了证据采集。

足浴店女技师被指控性侵,陕西女技师控诉男顾客性侵案

8月16日,经过一个月的侦查,警方做出了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知了小红。一周后,小红看到了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向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中显示小红的*裤内**上,阴道擦拭棉签上的精斑和当日劝她喝酒的客户血样在D8S1179等23个基因座型相同。

因为对杨凌示范区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小红提向杨凌分局提出了复议,9月17日杨凌分局出具复议决定书,认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决定维持原决定。

面对两级公安的不予立案决定,小红深感委屈,因此遂寻求媒体帮助,记者向办案单位调查了解此事,办案民警回复说“不予立案,我们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是上分局会上研究的,不是派出所不立案,这是分局领导、法制、办案单位研究决定的。”

“不予立案说白了就是证据不足,证据如果充分,肯定立案了,不予立案是依法决定的。”

小红认为自己是被灌酒后遭性侵的,小红自己还在事发后进行了血液抽检,报告显示乙醇浓度为83.5mg/100ml。

对此,办案民警回应说,酒精测试只是一个环节,并不能代表她处于醉酒状态,不能以她喝酒了作为定案的依据,不予立案是综合所有证据才做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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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事发以后,当天的客户也曾通过中间人找到足浴店老板安排说和此事,并表示愿意出8万元补偿,平息此事。当时小红的老公索要50万,事后小红老公表示自己媳妇被人糟蹋,对方却想花钱了事,所以十分气愤,才说出要50万的气话。

足浴店的有关负责人说,客户一直说这事儿是双方自愿的,并不是小红所指控的强奸,这根本不成立,因为双方都有家庭,再闹大了,对双方家庭不好,所以才会提出8万算了的想法。

作为当天晚上唯一在场的第三人足浴店主管,对此事,他说自己当时12点就走了,走的时候看大家都没啥事,小红还拿着手机打游戏。而且他也表示吃饭的时候是小红说去二楼唱歌的,他们也没有强迫什么的。

对此小红说他们说要出去唱歌,小红出于对自己的保护,才说在店里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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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因此,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有权对于接到的报案,经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虽然经过检测,可以得知小红确实和客户发生了关系,但是要达到小红指控的强奸罪,证明整个过程违悖了小红的性同意权力,证明客户是以*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同小红发生关系的,还是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撑的。

当然,这个案子也需要考虑到一个饮酒的情节。实践中存在很多讲女性灌醉,然后发生行为而判定强奸罪的案例,这主要是要区分酒后女性是否有分辨意识,若是在完全没有意识,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话,一般容易被认定强奸罪,当然这需要证据支持的。

所以对于广大女性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学会保护自己,不要轻易和陌生异性饮酒、独处,不要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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