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
04 跳转链接,侵权
权利人优朋公司起诉捷报互动公司和酷粉网络公司侵犯其享有的《宋家王朝》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定二被告构成侵权,判决书中写道:
“……基于同搜狐公司的合作关系建立自己的视频频道,通过链接到搜狐网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放播**服务。据此,可以认定粉丝网实施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本案原告公证取证的时间在2011年11月9日,第一个案例(上篇)中原告取证时间在2011年11月23日,内容均显示酷粉网(ifensi.com)上的涉案影片存储在搜狐网服务器上,*放播**影片时有页面跳转(从ifensi.com跳转到open.tv.sohu.com);酷粉网在此期间也都是使用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的API接口与该等内容建立链接,但本案中两被告被判定为构成侵权,第一个案例中两被告被判定为不构成侵权。
差异原因不知是否与上游协议有关,因为本案判决没有描述优朋与搜狐之间的协议安排。但如果没有上游授权协议,或者上游协议禁止这类链接模式,判决应作进一步说明。
(参考:(2013)海民初字第23583号)
05 深度链接
迅腾公司通过域名为vod165.com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电视剧《新永不瞑目》的在线*放播**,权利人激动网将其诉至法院。*放播**视频的截屏页面显示,涉案剧集在vod165.com的域名下进行*放播**,但*放播**器中有搜狐视频的标识。
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直接侵权:
虽然被告在域名下嵌套搜狐*放播**器属于提供深度链接,但涉案剧集并非由被告上传,而是被告通过OpenAPI模式调用搜狐视频内容,也就是说实际内容仍然是通过搜狐视频提供——被告在本案中的身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作品提供者。
基于以下因素,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即没有主观上的明知或应知,也不构成间接侵权:
一方面,激动网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曾向被告发出过权利通知,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对侵权行为是明知的。
另一方面,从以下案件事实来看,即使搜狐视频提供的是侵权作品,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也不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不能认定被告对侵权行为是应知的:
- 迅腾公司提供的作品全部是搜狐视频置于开放平台中的作品,且搜狐视频已经表明自己提供的影视作品是“海量正版影视剧”;
- 在符合搜狐视频开放平台注册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注册便可进行涉案电视剧的网络传播;
- 从相关证据看,迅腾公司并未对来自搜狐视频的作品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或推荐;
- 无证据表明迅腾公司通过网络传播涉案电视剧获取了广告收益或其它直接经济利益;
- ……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迅腾公司在本案中不负侵权责任。
激动网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但最终未获二审法院支持。其中有一个理由值得注意:
激动网在主张迅腾公司对内容审查负有注意义务的依据是,搜狐视频公示过“对相关节目保留权利,仅能在tv.sohu.com域名下进行*放播**,不得用于二级合作域名页面*放播**,不得做深度链接、嵌套搜狐视频*放播**器*放播**”。
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与被链方有商业合作或利益分成关系时,如果被链方有类似版权声明,应当加大对版权审核的注意义务。但是本案一审、二审期间,激动网均没能举证证明该等声明的存在,也就无法以此主张迅腾公司对内容负有审查义务。
二审法院还强调,建立链接并使用搜狐视频的内容资源是一个双向的过程,需要迅腾公司和搜狐视频双方的意愿和行为来实现,基于以下情况,判定迅腾公司已经尽到了其相应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 搜狐公司已取得激动网对涉案剧集的授权;
- 即使上游授权限制深度链接等使用方式,在搜狐开放平台明确标明其提供的作品属于“海量正版影视剧”的情况下,上游协议以外的第三方并不必然知晓这种限制;
- 本案中,第三方迅腾公司并不知晓此种限制,激动网也未举证证明搜狐公司公示过这种限制,未举证迅腾公司知晓这种限制;
- 涉案剧集非热播剧;
- 整频道输出业务模式下,未对所使用的搜狐内容进行分类、设置榜单、内容简介等进行选择、编辑、推荐、修改;
- 未从涉案剧集本身直接获取利益。
(参考:(2013)苏知民终字第0214号)
从上述案例看,开放平台与合作方责任认定的关键是判断其提供的是网络服务还是内容。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还是深度链接服务,会影响对主体注意义务和主观过错的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要基于个案情况进行判定,无法直接得出不侵权或侵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