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市民刘某经营一家高档礼品店,租用了济南某酒店一楼大厅作为经营场所,一年租金5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纸质租赁协议,而是通过微信达成的协议。 不久,刘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其经营造成极大风险”为由,想要提前解约,并要求酒店退还租金。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租赁协 议有效,刘某单方面提前解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了解,去年5月,刘某租赁济南某酒店的一楼大厅内商铺,用于经营高档工艺礼品。5月24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房屋租赁协议,刘某当天未予回应。 次日,王某又向刘某发送了该房屋租赁协议,对方随即向王某发送微信语音消息称:“王总王总,我看到了,好,谢谢你,你说定金多少,等一会儿我打给你。”事后,刘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支付了5千元租赁押金。 同年6月份,酒店向刘某出具了5千元押金收据。当月中旬,刘某代酒店向供电公司缴纳了5万元电费,双方约定以此电费抵5万元租金,酒店出具了相关收据。7月19日,酒店将5千元押金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刘某。 “我交了房租,可(酒店)不跟我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我的经营造成极大风险。”刘某思来想去觉得不安,跟酒店协商要提前解约,并索要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同年7月31日,刘某委托律师向酒店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2017年5月25日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并以向酒店支付5千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王某向刘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以上案例来源:济南中院)
上述案例说明了两个问题:(1)以实际行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视为合同已成立;(2)当事人可以通过微信对协议口头表示认可。
那么问题来了,仅仅微信回复:“收到。”具有法律效力吗?我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到法律本身以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成立需要满足“要约”与“承诺”两部分要件。
【相关法律】
《民法典》合同编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评说】
结合上述案例,王某向刘某发送房屋租赁协议,可以视为发送“要约”,那么刘某的回复能够成立有效承诺吗?请看刘某回复的内容:“......你说定金多少,等一会儿我打给你。”这实际上是承诺履*房行**屋租赁协议的内容,因为以实际行为履行合同约定视为合同成立,虽然此时刘某还未实际履行,但是口头承诺足以让社会一般人理解为:刘某已经同意协议内容,合同成立。因此我认为,法院认定“刘某口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回到标题,如果刘某不说后半句,仅仅回复:“收到!”并且一直没有支付押金和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还能认为刘某对案涉合同表示认可吗?我认为不能,首先从文*解义**释角度讲,“收到”指接收已经到达的东西,与“接受”不同,仅指物理上的收取,通常不带有主观上的认可意思;从法律的角度讲,“收到”最多证明对方的文件已经有效送达,一般不会产生其他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微信上针对要约回复“收到”,不能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接收一方的回复中必须有“我同意”、“可以”等能够表示接受、认可的字眼才行。
现在好多老板喜欢在微信上做生意,在微信上下订单、付款等,相比于传统的线下方式,线上确实更加便捷,但也更易留痕,如微信聊天记录等,因此我们在进行线上商务活动时更要注意说话的内容,在发送一段文字或语音时考虑一下会产生怎样的效力,能带来怎样的后果,我们支持诚实守信,但防人之心不可无。
【Tips】
1、如果还是担心,也可以在“收到”后面加一句:“我先看一看。”或者“我先研究一下。”
2、对于上级发出的工作指令,回复“收到”后一定要认真完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