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年来,有一个“职业打假”的新名词,是指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有瑕疵的商品或者服务,利用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的法律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获利的行为。
还有一种打假活动,即购买者冒充消费者,以敲诈为目的知假买假,借机威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三倍或十倍赔偿的行为。这种以敲诈为目的实施的“假打”行为,如果敲诈金额不大,次数不多,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如果敲诈商家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可以根据《刑法》的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自从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了消费者有权三倍索赔的法律以来,便催生了一批职业打假人。这些职业打假人故意购买有瑕疵的商品,用来对商家实施敲诈。在国内许多地方制造了若干知假买假的打假风波。很多法律人主张:“知假买假再打假,购买人不是消费者,不应该享有消费者的权利。”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再索赔,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法律索赔的敲诈盈利行业。职业打假人利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讹诈商户的钱财,是否属于犯罪,法律界目前争议较大。

其实,国家法律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惩罚性条款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消费者”使用了“当事人”的概念,导致一批人成为“职业打假人”。其实,媒体给这些人冠名为“职业打假人”是错误的,应该冠名为“职业买假索赔人”才是正确的。
当社会上生出专门利用法律条款讹诈商户,并能够勒索到钱财的时候,法律维护社会正当利益的作用就被极大的抵消了。法律一旦成为不法利益的索取工具,就会给社会制造混乱,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
“职业买假索赔人”之所以会成为一种行业,是有其客观原因的。因为 相关法律对制造、销售商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具有较大的诱惑力,催生了“职业买假索赔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欺诈销售或欺诈服务,按消费者支出的价款3倍惩罚赔偿。《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予消费者10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致使“职业买假索赔人”产生了火中取栗的冒险心理。2014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指导案例中,将“知假买假”、“寻假买假”行为视为普通消费者,并冠名为“当事人”,对“职业买假索赔人”请求赔偿的行为予以支持的司法解释,是“职业买假索赔”行业快速增长的催化剂。
2023年5月12日,湖南长沙谢女士的超市正常营业,一位青年男子拎起超市的购物篮进入超市里面。因为该男子进入超市时间较长,谢女士便查看监控中该男子的行为。该男子蹲在香肠陈列货架边,拿起一袋陈列的香肠放进篮里,又从自己衣袋里拿出一袋香肠放到陈列的香肠里。他见周围没有人注意自己,又把篮里的香肠放回陈列的香肠里。
谢女士怀疑该男子是“职业买假索赔”团伙的成员,立刻过去查看,该男子一见情况不好,立刻夺门而出逃掉了。谢女士检查后发现,该男子将过期的一袋香肠混到了超市陈列的香肠里。
谢女士立刻报案,警察调查后发现附近几个超市都被该男子光顾过。当地警方展开调查,至今尚无调查结果。由于嫌疑男子故意向超市投放过期食品,其目的肯定是为随后故意购买过期商品的十倍索赔布局。幸亏谢女士及时发现该男子的可疑并前往查看,制止了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的“职业买假索赔”的违法犯罪活动。
这种以投放过期食品随后买假索赔案件,如果没有被发现,“职业买假索赔人”就可以假装购买了故意混入的过期食品,以“打假”为名,按照质量不合格商品的价格向超市经营者索赔10倍的赔偿款。如果超市经营者以“花钱免灾”的心理接受了讹诈,就符合诈骗的特征。

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属于《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犯罪,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文中的这起投放过期食品的行为如果得以成功,“职业买假索赔人”向超市经营者索赔十倍赔偿,超市经营者不接受时,“职业买假索赔人”就会以“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对经营者行政处罚、媒体暴光”等手段向经营者要挟、威胁或恐吓。如果超市经营者被迫向讹诈者支付了私了索赔款,敲诈勒索行为就会达到目的。如果经营者不接受讹诈,“职业买假索赔人”就会实施最后一招,向法院提起购买价款十倍的惩罚性索赔诉讼。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威胁或恐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向其支付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起点一般为1000元到3000元,发达地区的立案起点会稍高一些,许多地方对敲诈勒索罪的立案的最高起点为5000元以上含 5000元。如果一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犯罪起点,但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及三次以上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近年来“职业买假索赔人”越来越多,已经发展成为专门的行业,催生了一些人到超市里将过期食品混入陈列食品中,然而再到超市买假索赔的违法活动。这个案例说明,已经到了对“职业买假索赔人”必须依法规范的时候了。如果“职业买假索赔人”不再有利可图的时候,这种破坏商业秩序的“职业买假索赔”行为就会得到收敛。
近期,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于“职业买假索赔人”的知假买假或多次买假索赔案件,对购买者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购买者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该《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对购买者通过私藏食品、私放过期食品、伪造标签等方式恶意索赔行为,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原告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对索赔人“损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誉权等权利,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征求意见稿》如果通过了审核并实施,“职业买假索赔人”的敲诈活动将会受到法律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