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宗爱红律师 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导师、二级心理咨询师
前言:自总裁鲍某明性侵养女李星星新闻曝光,此事件一直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鲍某明方和李星星方各执一词?我们期待司法机关给出真相,我们痛恨鲍某明式的恶行,同情李星星式的遭遇,我们还要看看事件背后的“为什么”?作为婚家事务的律师,我试着从法律和心理层面来解读鲍某明事件,为我们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孩子,避免灾难降临到孩子的身上抛砖引玉,以下个人观点中有关事件的事实描述来自于南风圈微信公众号原创文章: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一文。

一、鲍某明的行为有可能是“恋童癖”吗?
恋童癖是对青春期前的孩子反复表现出性的兴趣,如存在持久性意图,进行性幻想,迫切的性要求,有性唤醒和孩子发生*行为性**等,一般为中年男性。鲍某明是否为恋童癖,我们来看看李星星是怎么描述的。
“鲍某明会突然掀开她的衣服,嗲着声音叫李星星“妈妈”,说自己是“宝宝””这是恋童癖内心胆怯、懦弱,当遇到意外的重大精神打击时,希望退回到童年,于是把心思转到小女孩身上,在心目中把小女孩幻化成两种形象:一是恋人,一是母亲,用非正常的*行为性**来发泄畸形的感情表现。
“鲍某明在侵犯李星星时,把洋娃娃放在自己的*处私**”、“很多次,鲍某明坐在李星星的肚子上,压得她怎么也起不来。她出血,晕厥”、“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李星星患有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重度焦虑症,而且阴道损伤发炎”符合恋童癖往往用各种残忍和变态的手段来*躏蹂**儿童的某些器官,或强迫儿童满足他们的各种下流要求等折磨儿童的行为。

与正常男性对成*女熟**性性需求不同,鲍某明对李星星所做的一切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对儿童性的癖好。试想鲍某明仅仅是满足玩弄女性的道德问题,他外在的高学历、高收入、高职位条件,完全可以以恋爱为名正大光明地不断交往女朋友来满足其性趣,没有必要采取收养女童方式满足。但是,恋童癖对成人女性不感兴趣,认为成人包括孩子在内的所有都是有敌意的,获得安全唯一有效方式是通过*虐性**待控制儿童,或者孩子才能真正接受自己并爱自己的性旅伴,十三岁李星星恰恰就是他需求的对象。
二、受害人为什么会是李星星?
首先,李星星母亲周娟为什么把十三岁的女儿送给一个未婚的中年男性抚养,这是个违反常识的做法。如果周娟是因为“他的学历高,如果把女儿交给他教育,肯定比直接带在身边强”,根本未考虑青春期女儿与陌生男人共同生活可能出现的不测,那么,我们是否也可以合理怀疑母亲心智成熟问题或*养送**意图的合理性问题呢?
其次,自“2015年11月,鲍某明带着刚满14岁的“女儿”李星星,到北京上学”,到“2015年12月31日,跨年那天晚上,鲍某明对“女儿”李星星实施了第一次*暴强**”,再到“2016年初,刚满14岁的李星星拿到手机,在百度上查询“*体下**疼痛的原因”报警”,为什么女儿发生这么大的事不告诉母亲?母女关系正常前提下的小女孩遭遇这种事第一个求救的难道不是母亲吗?
再次,“2017年,家里换了一个新马桶…他就直接把李星星抱到了洗手间,扒下她的裤子,按坐在马桶上”,“2019年4月8日,李星星在烟台自杀,被他人救下”,作为母亲,三年多的时间内只要稍留意孩子生活、学习情况,也不至于对女儿遭遇一概不知吧?难道把孩子送给他人抚养自己就可以做甩手掌柜不问事了?

这些没有答案的疑问缠绕着我,我似乎看到母亲角色的缺位,我只能揣测鲍某明当年选择李星星时,确信其母亲的虚弱无能,评估日后欺辱行为的小风险。倘若李星星母亲是个彪悍的女人,鲍某明你试试!所以周娟可能就是个“天生受害人”,其女儿自然难逃“天生受害人”的命运吧!
三、监护人(抚养人),你们做好护“羊”防“狼”了吗?
我们不知道天灾或*祸人**何时降临,天灾难料,*祸人**可防,防范保护未成年人家庭是第一道墙,可惜我们看到了李星星遭遇时父亲与母亲角色的缺位,母亲甚至敞开了自家院门、大门、卧室门,让“狼”轻而易举地叼走了可怜的小“羊”,并在三四年时间慢慢地撕噬!
离异的父母们,你们成人之间的创伤请不要投射给孩子,请做到“离异不离子女爱”,任何时候孩子需要时,父亲、母亲你们都要在!
我们要告诉女孩“我的身体我做主”,建立“自我”意识,在有衣服覆盖的身体部位决对禁止一切人触碰。在孩子诉说或发现孩子有被侵害的迹象,要及时果断地维护孩子,制止回击不法侵害者。
我们要告诉女孩在遇到他人让自己有不适(不愉快的体验)的行为时敢于说“不”,建立边界意识,对单身男性保持距离及保有警惕。
我们作为孩子的直接养育者,陪伴孩子成长不仅仅是物质喂养,还有精神抚慰。孩子在遇到问题寻求帮助时,会找自己信任的人,如果监护者、抚养者平时对其漠不关心,甚至经常责备、打骂,就无法使得孩子信任,所以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并告诉女孩“无论发生什么事,妈妈都是最支持你的人”!

四、鲍某明犯罪了吗?
鲍某明事件曝光后,大家都在关注鲍某明能否以强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律师,在法院没有判决其有罪的前提下,我不能说他有罪,但只要他尚处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肯定是犯罪嫌疑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鲍某明拿了律师证估计是当拿了驾驶证在用,看他的所为,我们的律师在练法律思维及实务技能,他这个律师在玩漂移。他可以做到不留证据,他懂得孤证的作用,但是正义从不缺席!无论目前或最终证据能否证明鲍某明犯罪,那份“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的保证书,除了无耻得让*兽禽**感动,足以证明其已是道德输家!当然,如果证据确凿,即使未来娶为妻,也免除不了现在应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五、鲍某明可能构成什么罪名?
“4月9日,李星星在烟台市芝罘区某派出所说出了自己的遭遇。当天,在民警的陪同下,她在烟台山医院做了外伤鉴定和体液擦拭提取。”,“李星星找到了一些物证,有带有血液、精液的卫生巾、鲍某明擦拭过的纸巾”,如果证据能够证明鲍某明违背李星星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行为性**,那么构成强奸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在今天下午,最高检微博发布:最高检、公安部介入“高管性侵养女案”,鲍某明们,记住这句:“玩火者必自灼,失德者必自戕,践法者必自灭”,苍天饶过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