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女子请装修师傅来装修新房,期间两人发生亲密关系,不久后,女子怀孕,因担心被家人发现,女子去终止妊娠,结果竟然突发大出血。事后,女子向装修师傅索赔,可对方却不认账,一怒之下,女子将装修师傅告上法院,索赔29018.5元。
事件回顾
32岁的马某与她的老公郭先生结婚多年,夫妻俩有一个儿子,因为郭先生是一名销售员,经常出差,因此马某一年中大多数时候都是独自一人待在家里。
前不久,郭先生购买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屋,马某拿到了新房子,独自负责新房的装修,她精挑细选,选中了帮她出谋划策设计了一套完整装修方案的彭某。
彭某今年38岁,人长得五大三粗,做事一丝不苟,装修时,因为有许多细节问题,马某就和彭某私下里联络。
二人反复地商谈,谈完之后,彭某还会陪着马某去采购一些装饰材料,如砖瓦、水泥等。
彭某在装修行业干了这么多年,对装修手法非常熟悉,为马某省去了不少的费用。

一开始,两人还只是普通地聊天,后来聊得多了,从房子的布置,聊到一些私人的事情,聊到两人的日常,偶尔还会聚在一起吃个饭什么的。
日积月累之下,彭某对马某也有了别样的感觉,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微妙,却始终隔着一层薄薄的隔膜。
在一次意外的情况下,马某请彭某去吃晚饭,彭某对马某说出了他的想法,马某既不答应,也不反对,这更助长了彭某的胆子,于是,在深夜里,两个人终于冲破了对方的道德底线。
久旱逢甘霖,他们俩终于得到了生活中的另一次春雨。彭某亦是一名有家之人,但其为人却不安分,他这一口甜言蜜语,简直是天生的,把马某给忽悠得乐不可支,二人更加放肆,时常在房间内,彻夜商议装修事宜,一谈便是一夜。
不过,二人的热情持续了一阵子,渐渐对对方失去了兴趣,虽然谈得少了,但仍未断了联系。谁知,马某却发现了一个大问题,她平时按时来的例假已经好几个月没来了。
一天上午,马某忍不住吐了起来,面色惨白,她感觉不对,马上到一家私立医院进行体检,发现自己怀孕了,是彭某的骨肉。

她忽然觉得很害怕,很怕被家里的人发现,特别是郭先生。
马某在激烈的思想斗争中,还是选择了流产,谁知却出了岔子,她因为突发大失血而被送进了医院。
由于事发突然,医院只好将这件事告诉了郭先生,马某的老公知道自己被人戴了大帽子,老婆怀了别人的孩子,气得不肯来医院。
郭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他买房子的目的就是让自己的老婆和儿子过上好日子,可是没想到却把自己的老婆逼到了这一步。
郭先生愤然离开,从此音讯全无。马某心急如焚,可任凭她如何哭泣,也改变不了什么。
马某卧床不起,只得叫彭某到医院来照顾自己。但彭某害怕马某会敲诈自己,便立即和马某撇清关系,表示马某怀孕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打掉孩子是马某自愿的。
没有了经济来源,马某一贫如洗,连医药费都负担不起,马某在听完彭某的恶言恶语后,完全崩溃。
和彭某多次争吵后,马某将一切责任都推到了彭某身上,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19896.5元的医药费,并赔偿10000元的精神损失。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不是时事新闻,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微观层面上,马某提出的民事主张,需要以彭某构成侵权为前提才能得到支持,而民法则认为,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四个要件:
1,行为属于违法行为,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首先,房屋装修时马某和彭某日久生情,发生了性关系,致使马某怀上了孩子,这才引发了本案。
但是,在流产时,可能是生理原因,也可能是医院失误,马某突然失血过多,但不管怎么说,马某的肉身,已经受到了重创,这是无法否认的。
马某和彭某之间的关系,是两个人自愿的,并不是被强迫的,马某和彭某发生了不正常的关系,马某才有了身孕,但彭某并不知道马某已经怀孕了。
而且,马某的流产,也是马某自己做的决定,彭某没有任何的主观责任,也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彭某存在侵权行为。
所以,彭先生的侵权行为不能成立,所以他不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从宏观角度来看,民事主体作出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他们都是有家庭的人,但私下里发生了关系,虽然不算犯法,但他们违背了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马某、彭某的行为属于背叛婚姻,触犯了公共道德,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应该在法律上予以否认,所以,马某的赔偿请求也不能获得支持。
再者,民法典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
从客观角度来说,马某被彭某所致的肉体损伤,又被丈夫抛弃,所造成的心理创伤,是难以承受的。
但由于没有进行 DNA 鉴定,马某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婴儿是彭某的,而且马某和郭先生的婚姻关系还在继续,所以不能排除郭先生是婴儿的亲生父亲。
在这件案子里,马某的思想很清醒,她的人生也很精彩,并没有遭受到什么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她的精神损失完全是凭空捏造出来的。

【子夜看法】
这个案例既令人唏嘘,又让人惊讶,这本是私事,但事情却出人意料地迅速演变成一起法律纠纷。
不得不说,虽然马某在决定和彭某有了性关系时显然作出了一个很不明智的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就该忍受彭某的无情对待。
尤其是当她在打掉孩子的过程中突然大出血时,彭某并没有为她提供帮助和关心,而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为了自己的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这是合法的行为,而且也是维护公正和正义的一种做法。
然而,这样的事件也反映出当今社会中的某些问题,比如道德水平的缺失和家庭关系的脆弱。首先,马某犯了不道德的错误,抛弃了自己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和义务,背叛了自己的家庭和丈夫,这是一个不可原谅的错误。

另一方面,彭某也面临一定的道德困境,因为他知道对方已婚,却不顾所谓的“爱情”去偷吃,还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人都犯了道德上的错误,这种现象也说明了我们社会中存在的部分的道德缺失。
另外,这个事件也凸显出在当今社会中,家庭关系的脆弱性和易受损的程度。
夫妻之间缺乏信任、互相理解和关心,为这起事件埋下了祸根。
如果夫妻之间能够正视彼此,在沟通中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法,并且更加信任和关心对方,那么这样的事情也就不会发生了。
综上所述,案例中的各个方面都告诉我们,家庭关系、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则的重要性。我们需要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自觉遵守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法规,用好的方式维护我们的价值观和体面尊严。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马某的主张,马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仍被二审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