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9日,黄女士来到厦门仙岳医院办理一次正常不过的健康证体检,当值医生是六旬有余的杨某。杨某指示黄女士脱掉上衣背靠着不动,突然,杨某“偷袭”黄女士胸部,上手还上嘴吮吸。事情刚发生瞬间,黄女士还不确定这是否是规定“动作”,等回家上网一查询,才知道这是杨某自己搞的“自选”动作,黄女士顿时气炸了,立刻报警处理。
尽管杨某坚决否认猥亵的龌龊行为,但警方在黄女士胸部提取到了杨某的的指纹和唾液,DNA检测结果令杨某低下了抵赖的头颅。
那么,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呢?
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的一条很重要标准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认定的主观性比较强,同一件行为,有的人认为这种行为情节很严重足以构成犯罪,有的人可能就不认为这是犯罪。它并不像经济犯罪案件一样有明确的金额作为界线,比如,江西省将诈骗行为金额达到5000规定为数额较大,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主观性强并不代表随意性强和不可捉摸,对此,我们依然可以依照群众的日常生活常识进行判断杨某的情节是否严重。
首先,杨某从事的行业不允许杨某作出猥亵行为。国家法律对医生的道德有着比普通人更高的要求。杨某作为医生从事猥亵行为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杨某事后拒不认罪,没有坦白情节,公安机关没有减轻处罚的理由。
再次,杨某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很大的心理创伤,也未获得黄女士的谅解。
最后,杨某的行为带有一定的欺骗性,主观恶性比较重,做完恶事后就跟没事人一样。
所以,个人认为,对于杨某的行为司法机关已经可以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了。
让我们来看一下发生在广西的另一起医生猥亵案件。
2017年,莫某因手术被实施全身麻醉,同样被不良医生蓝某吮吸胸部,莫某男友报警后被检察院移送起诉。但法院认为,DNA痕迹证明蓝某有强制猥亵莫某的嫌疑,但已有的证据无法排除痕迹DNA系蓝某正当医务行为遗留的可能性。于是,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法院遂判决认定蓝某无罪。
显然,此案与广西案件不同,杨某的猥亵行为已经调查确认,并无正当医务行为遗留DNA在受害者身上的可能性。将杨某羁押送审并无不可。
每一次重大影响的社会热点事件都是一个普法的过程,司法机关的处理当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