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证券发行规则
英文名:Rules for Issuance of Securities
类别:证券法
概述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人为募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证券的一系列行为。证券发行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则。我国证券法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与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一、股票的发行规则
(一)设立发行
设立发行包括两种类型: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方式下的发行。由于发起设立不涉及向发起人之外的其他人发行股票,因而其股票发行条件即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不包含在证券法意义上的股票发行范畴之内。因此,设立发行特指募集设立方式下的股票发行。募集设立包括公开募集设立和定向募集设立两种,但我国证券法仅对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下的发行作了规定。
证券法第11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二)新股发行
证券法第12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证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则
(一)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
证券法第15条第1、2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证券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此外,证券法第16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证券法第15条第3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鉴于该规定较为原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还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三、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注册
(一)证券发行的申请
1.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证券法第18条规定:“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对此,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则,应予具体适用。
2.申请文件的制作要求。证券法第19条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申请文件的预先披露。证券法第20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二)证券发行的注册
1.注册机构。证券法第21条第1、2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据此,中国证监会是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机构,证券交易所是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为规范注册与审核行为,证券法第21条第3款规定,“依照前两款规定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2.注册程序。证券发行的注册主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第二个阶段是证监会的注册阶段。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阶段,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问询的方式,要求发行人回答问题,以推进整个审核工作,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判断。证券交易所依法进行审核以后,就应当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则将审核意见以及发行人的注册申请文件一并提交到证监会,履行下一步程序;若不同意,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在证监会注册阶段,证监会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对注册申请文件进行适当审阅。
3.注册时间。证券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4.公告。证券法第23条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5.错误纠正及法律责任。证券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1条至第24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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