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现在才发现,卫健委领导也不易,是管理者也是背锅侠,想为医疗机构撑腰谈何容易。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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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依旧分享案件,不过与往常案件都是患方告医院不同,本期分享个特殊的案件——患方告卫健委。
案件回顾
患者女性,26岁,因怀孕于当地某三级医院建档,并在医方急诊顺产,造成会阴II度撕裂。孩子在分娩后出现新生儿窒息(重度)和缺血缺氧性脑病,转入儿童医院进行抢救,但被告知抢救存活可能性不大,建议放弃治疗。最终,孩子在出生十余天后死亡。
2个月后,患者家属向当地市卫健委提交了《群众诉求登记表》和《*访信**事项申请书》,提出的投诉申请事项包括:
一、要求提供9点以前的诊疗记录。
二、更正不真实的病历记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住院医师能否身兼麻醉科医生的职责。
四、明确中华医学会的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在医学临床诊断中是否作为医生的技术操作指南和应用规范。
五、质控医生和质控护士的职责是什么?
六、要求提供产科收取的580元和产房收取的232元收据或发票。
七、卫生问题及其他。
市卫健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批转区卫健委,区卫健委向医方出具*访信**事项的通知,将患方提出的上述除第二项之外的投诉申请事项均要求医方答复办理。之后,医方向区卫健委提交了回复函,区卫健委做出《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于患方的诉求进行回复,内容包括:
1.您所反映的第二项“更正不真实的病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我单位受理,其余6项诉求已转医方,由该院答复。
2.对于“更正不真实的病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当事人”的诉求,调查处理情况。
请您对认为不真实的病历,委托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我单位将根据您提供的病历鉴定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方及相关人员的诊疗行为作出相应处理。我单位也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医方的产科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如果您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此书面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市卫健委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特此告知。
患方在收到上述答复意见书后不服,向市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后市卫健委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区卫健委做出的第一份答复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决定撤销原区卫计委第一份答复,责令原区卫计委依法重新做出答复。
区卫健委在收到第一次行政复议决定后,向医方调取了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收费明细及医方相关资质,并组织专家讨论会,就患者病历进行了分析。随后,区卫计委第二次做出《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关于您要求提供9点以前的诊疗记录的问题。
经查,患者急诊到医方挂急诊妇科号就诊,检查后符合入院条件。在办理住院手续期间,医院即按住院病人对其进行管理,9点之前的诊疗记录已体现在住院病历上,在之后患者家属复印病历时,医院已向其提供。如您想再次复印病历,可由患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由受托人携带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及患者身份证、患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前往医院复印。
二、关于您提出更正不真实的病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
(一)经调查,患者为急诊入院,但医生开具的住院证上没有体现出急诊入院,属于相关医疗人员在病历录入中不严谨。
(二)经调查,入院当天医院共开具3次胎心监护医嘱,实际操作、收费均为一次,其余两次胎心监护医嘱属于在生成医嘱组合时自动生成,录入人员未及时删除,属于病历记录不规范。
(三)经询问产科相关人员,患者自愿选择导乐分娩,由于产妇的导乐分娩系由第三方实施,医院没有收费,因此未体现在医嘱上。
(四)经调查,产妇当日共使用两种缩宫素,医嘱剂量与收费一致,分娩志中缩官素使用时间为当日10:36,未发现问题。
(五)经查阅临时医嘱单、分娩志,术中阴道填纱与取出数量一致,均为10块,未发现问题。
(六)经调查,产妇7月28日拆除外阴缝合2针,因会阴伤口水肿消退,露出处女膜缘1针缝线,虽然为可吸收缝线,医生考虑此线结位于粘膜上,但短期内可能会给病人带来不适,故给予拆除。依据手术费收取标准,产妇的主要手术为接生,按照100%收取费用,外阴、阴道外伤缝合术为辅助手术,按照30%收取费用,拆线项目未发生费用。
您提出的有关病历修改、涂改等诉求,因我委职责和技术能力所限,请您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您提出的不真实病历进行鉴定,如果情况属实,我委将依据鉴定报告,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医院和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三、关于住院医师能否身兼麻醉科医生的职责的问题。
(一)北京市助产人员在上岗前,需要参加北京市助产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会阴阻滞麻醉和会阴切开术,会阴阻滞麻醉只需要有助产资质的人员即可施行。
(二)北京市统一规定,局部阻滞麻醉收费项目为臂丛麻醉(包括神经丛麻醉),所以,会阴阻滞麻醉注射项目体现为臂丛麻醉(包括神经丛麻醉)。
(三)由于分娩是动态的,救治过程中以医疗安全为第一位,医嘱可依据分娩情况在分娩后补录,经查,医生为患者开具医嘱麻醉时间为15:26:59,是补录时间,但医嘱单上未标明补记,属于病历书写不规范。
(四)经查,麻醉用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每支0.1g,患者共用2支,医嘱剂量与收费一致,未发现问题。
四、关于明确中华医学会的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在医学临床诊断中是否作为医生的技术操作指南和应用规范的问题。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应用〈临床诊疗指南〉的通知》(卫医发[2006]139号)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临床诊疗指南》,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在执业过程中参照执行。
五、关于您提出的质控医生和质控护士的职责是什么的问题。
参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内容,质控医生:指对病案终末质量进行检查的医生;质控护士:指对病案终末质量进行检查的护士。如果您认为医方抢救中存在问题,请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生儿抢救不及时之日起1年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
六、关于您要求提供产科收取的580元和产房收取的232元收据或发票的间题。
经核实,医方曾向您快递了《关于****访信**事件的回复》,已告知您携带患者本人及受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去医院产科领取收据。若您尚未领取,可携带上述证件,前往医院产科领取。
七、关于卫生问题及住院房间问题。
(一)经查看现场及核对收费单据,该院产科病房设置为三人间,床位属于三人间,并按三人间收费。
(二)我委已要求该院产科积极改善病房环境,对存在的卫生问题进行整改,要求其为患者提供满意的就医环境。
我委在对医方的调查中,发现患者病历存在书写不规范、质控不严谨等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针对发现的问题,我委对该院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该院严格医疗服务关键环节管理,由主管院领导牵头,即日起对全院医疗质量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自查和整改,并向我委上报整改报告,我委将持续关注该院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整改到位。
(二)要求该院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要求,完善病案质控体系,强化运行病历监管,切实加强全体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制度的培训,加大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禁止服务态度‘生、冷、硬、碰’,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我委将加大对该院产科、儿科、急诊等重点科室人员培训、应急演练、高危孕产妇救治及转会诊等工作的专项督导,规范产儿科诊疗行为,督促其不断提升产科质量的水平,提高产儿科等医护人员的业务能力,全面落实产科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保障母婴安全。
(四)我委要求该院对产科进行全面自查和整顿,为产妇提供人性化服务,做好产科病房、楼道等病区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预防疾病传播,为患者营造良好的就医氛围和环境。
如果您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此书面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或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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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收到卫健委第二次答复后仍不服,再次向市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第二次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后,区卫健委对相关人员再次进行调查询问,对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组织专家讨论会,并对医方做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关于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整改的通知》,并要求医方上交书面整改报告。
患方在收到第二次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在不能从卫健委获得满意答复后,患方到法院提起诉讼,将区卫健委和市卫健委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通过审理,判决撤销区卫健委做出的《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撤销市卫健委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区卫健委根据《群众诉求登记表》及附件《*访信**事项申请书》,依法重新履行卫生监督处理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区卫健委和市卫健委负担。
一言不合就投诉,卫健委该如何管理?
如今患方特别喜欢投诉,一言不合就投诉。
怀疑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的进行投诉,甚至排队太长、厕所坑位太少、抽血扎两针、没有WiFi、不给加号、护士说话太大声等等,都可以投诉。
处理投诉多了,对于其中的流程也就比较清楚了。不论是书面、网络还是电话投诉到国家卫健委、市卫健委、区卫健委、人民政府、市长热线(12345)、卫生热线(12320)等,只要是涉及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的投诉,最终都会转到区卫健委,而区卫健委在批转给医疗机构,要求医疗机构自查、回复或直接与投诉人沟通消除误会,最好是先自行解决投诉。如果涉及比较严重的问题,投诉人“穷追不舍”的,卫健委还可能需要亲自调查、现场检查。
在卫健委对医疗机构督导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医疗机构确实存在管理漏洞、违规行为,或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资质、违法或违规执业等,卫健委可依据法规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比如对于执业医师可以暂停执业、吊销医师资格,对于医疗机构可以责令其整改、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还可以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区卫健委会作出《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中会包括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的答复,以及对于医疗机构行为的认定,如果有处罚,还会写明对于医疗机构有哪些处罚等。
如果申请人对于区卫健委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卫计委)或本级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果对行政结果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医方能获得赔偿吗?为何要如此“纠缠”卫健委?
通过本案的描述以及上述说明,大家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卫健委是管理医院的,可以调查事件、公开事实、处罚医疗机构,但并没有认定损害、判断责任、责令赔偿等功能。也就是说,通过这种行政投诉,医疗机构可能会被罚款,但是钱可不是赔偿患方的。卫健委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帮助患方解决医疗纠纷,却不能向医调委或法院一样做出赔偿方案,患方也不能通过向卫健委投诉,而合理、合法地拿到赔偿。
但依旧有很多人会不断的“纠缠”卫健委,其原因也多种多样,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1.就是想要个“说法”
有些患者认为医方有“错”(不一定真有错),心里不平衡,要医生承认错误、医院赔礼道歉,未果。于是,心有不甘、怒火中烧,必须找上层领导要个“说法”。找院领导解决不满意,就区卫健委、市卫健委、国家卫健委一路找上去,不闹个天翻地覆誓不罢休。
2.向医院施压以获得高额赔偿
还有些患者想要医院赔偿,可能因为理据不足、诉讼费用过高、诉讼审理时间过长等原因,想要采用通过向医院施压的方式来解决。如今医闹这一途径是很难走了,特别是在大城市中,通过卫健委向医院施压,迫使医院领导坐在谈判桌前谈判,成为了成本较低的一种途径。
3.通过卫健委调查回复收集证据
有些患者可能是想通过诉讼来获取赔偿的,但是当看到封存复印的病历后心里可能就没有了底。很多事实无法证实,很多想到可能的过错不能确定。如果诉讼中指出病历造假,那么司法鉴定流程就走不下去了,诉讼只能是撤诉。而如果通过卫健委检查病历,查出问题,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本案患方在投诉前曾委托律师进行起诉,律师发现了一些病历中的问题,但在鉴定答辩意见中,没有提出病历篡改的有利证据,因此患方认为律师与医方串通。在发现诉讼过程不顺利时,就开始了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取证,认定医方过错、病历篡改的可能性大。
这种方法是否能够达到患方的预期?通过此案来看,估计患方是白忙了。
虽然弄得医院和卫健委反复应对、书写材料,但是丝毫没有迫于压力要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此纠纷的意思。并且,卫健委也明确指出不能对病历是否存在篡改进行鉴定,患方想通过此途径认定医方篡改病历是不可能了。就算行政诉讼胜诉了,卫健委需要重新对投诉进行答复,但对于之后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鉴定,估计不会提供特别有利于患方的证据。而且卫健委在最后的告知书中也特别强调,建议患方循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最终还是需要通过医疗诉讼解决。
产程中胎儿缺氧,造成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引发医患双方对簿公堂的案件比较多。而最终案件的鉴定结果,医方多少都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特别是那些产检过程顺利,无法证明胎儿有先天性疾病者。向律师提示各位临床医生,产科是高风险科室,妇产科相关诉讼案件比例较高,仅次于外科(所有外科专业诉讼案件之和)。
由于患方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在出现纠纷后常会第一时间掌握证据——录音录像、封存复印病历。甚至有的患者家属在抢救结束后,护士书写特护记录时抢夺病历资料。医护人员在纠纷发生时,在注意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早向医院投诉解决部门、安保部门或院领导汇报,注意病历书写、知情同意。在与患方沟通时应尽量在有监控的地方,有条件也可录音录像留取证据,但不宜激怒患方。
现在才发现,卫健委领导也不易,是管理者也是背锅侠,想为医疗机构撑腰谈何容易。
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期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责编 | 小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