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末端执”转向“前端治”,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源头解纷促和解?
如何从“法院执行”到“府院社企”联动协作,打造执行难综合治理新格局?
今天(4月1日)下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召开 执源治理工作推进会 ,揭牌成立 上海法院首家“执源治理中心”、首个“大数据信息调查实践基地” ,同时与杨浦区司法局、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杨浦区人社局)联合签署《执源治理协作联动机制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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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杨浦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胡煜昂,杨浦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朝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钟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枫,杨浦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刘灿平,杨浦区司法局局长邓远见,杨浦区人社局局长朱萍出席,杨浦区人民法院、杨浦区司法局、杨浦区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中国电信、阿里巴巴等企业代表,部分代表委员等受邀参加会议。

会上,杨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韩磊就 杨浦区人民法院执源治理中心运行机制、模式及试点情况 作简要介绍。


试点成效
截至目前,共对 497起 待执纠纷开展执前督促、执前宣教、执前和解、失联信息修复、自愿履行服务等化解工作。2023年试点案件中超四成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履行完毕;2024年1-2月自愿履行金额共计 600余万元 ,另有多起案件当事人达成执前和解,进入强制执行的初执收案量较去年同期明显下降。

会上,林晓镍与胡煜昂共同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源治理中心” 揭牌,王朝晖与钟明共同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大数据信息调查实践基地” 揭牌,杨浦区人民法院、杨浦区司法局与杨浦区人社局共同签署 《执源治理协作联动机制框架协议》 。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企业代表美团作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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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晖 表示,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杨浦区人民法院执源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入更加常态和深入层面,要以中心为依托,继续抓好执行工作重点。 一是顾大局 ,以更高水平执行保障区域营商环境、平安建设持续提升; 二是重协作 ,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持续深化协同联动与立审执衔接机制,跑好群众权益保障接力赛; 三是勇创新 ,以“有解”思维创新执源治理“优解”措施,以“头拱地”精神开拓执源治理“阳关道”。

胡煜昂 指出,近年来,杨浦区人民法院始终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作为根本目标,持续提升“访源、诉源、执源”三源治理效能。执源治理工作理念创新、流程清晰,案例鲜活。杨浦区人民法院 一要不忘初心,司法为民再深入 ,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执源治理工作开展的根本立场,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确保执源治理工作的各项机制尽快落地见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保障社会权益; 二要凝心聚力,协作联动再加强 ,发挥各单位职能优势同频共振,联合普法、联合解纷,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共同破解执行工作中查人、查物、财产处置等各环节的难题,助力打造民生关切最暖城区、营商环境最暖城区; 三要定分止争,综合治理再深化 ,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推动人民法院诉讼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齐心协力做好抓源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平安等各项工作。

林晓镍 强调,做深做实执源治理及执行工作, 一要依靠*党**委政府,加强联动共治 ,抓好政治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执行智慧,多角度、全方位、源头性化解执行难题,做深做实执行难综合治理; 二要探索多元路径,依法能动履职 ,深挖新型督促和解模式,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创新沉浸式诚信宣教模式,激励、引导、服务自愿履行主体,营造讲诚信、重信誉、敬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要用好数字资源,提升执行效能 ,注重将数字法院建设成果充分运用到执源治理工作中,依托杨浦区科技创新前沿阵地优势大胆尝试,探索完善查人找物联动机制,进一步打通与公安等传统联动单位的数据壁垒,持续推进形成合力。
代表委员点评

陆建华
上海市人大代表,五角场街道创智坊居民区*党**支部书记
执源治理为大力化解“执行难”注入了新的动能。杨浦区人民法院在执源治理工作推进上,敢为人先、先行先试,依托杨浦滨江科创前沿阵地,政企融合、多措并举,打造“四位一体,五制运作”的执源治理模式,探索杨浦特色执行工作方式,创新发展新质执行力。相信在多方协作、同向发力的基础上,执源治理中心一定能形成长效机制,助力杨浦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

刘丽华
杨浦区政协委员,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杨浦区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
从执源治理试点情况来看,效果显著,案件数量得到源头减少、案件履行完毕的速度和质量都有所进步,真正做到了执前多元解纷、一次性实质性矛盾化解,是杨浦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精神、打造执行工作新范式的有益探索和成功模板。期待执源治理中心今后再接再厉,进一步拓宽为民解忧创新路径、增添营商环境法治“砝码”、推动区域“和合共治”。
来源 | 上海高院